200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大渡口区渝纲村罗的暂住地查获被告人罗某及其丈夫共同存放的2770克海洛因,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罗某的检举,经在逃一名涉嫌持枪杀人的李某捉获。智豪辩护团认为,罗某不应对2771克毒品负责,只应对随身携带的12克承担法律责任,且罗某到案后,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罗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法庭予以采纳,罗某判处管制一年,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后随即被依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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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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