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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重庆市某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检察院于2015年2月4日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欲强行通过某学校教学区域,被学校保安阻拦后与保安发生争执,并滞留校园不走。随后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戴某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不听民警劝阻,以打耳光、脚踢等手段阻挠民警执法。在其丈夫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又指使丈夫继续对民警进行追打致其头部等多处受伤。增员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时其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策略:
2015年2月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介入一审代理。委托当天,被告人刘某因身体和情绪不适,并未亲自到律所。智豪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家属对案件和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叙述,认为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不断施压,导致检察院不得不诉。
智豪律师于次日前往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细心整理、摘录。阅卷中智豪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件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刘某2013年被确诊身患乳腺癌,之后采取手术切除、药物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疗。由于身患绝症和长期治疗影响,刘某身体和精神承受巨大压力,性格变得消极、低沉、暴躁,情绪难以控制。事发当天起初是刘某与学校保安发生矛盾,但是没有肢体冲突,后民警现场调解中激怒刘某,导致刘某及其丈夫追打民警,造成民警头部皮外伤。案发后,刘某情绪平复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派出所写下了道歉信和保证书,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保证承担医疗费用,并予以赔偿。
全面掌握证据材料后,智豪律师需要当面与刘某沟通案件细节。考虑到刘某身患绝症、并患抑郁症的特殊情况,智豪律师前后3次前往刘某家中与其交谈,既要了解案情,更要疏导其心理。根据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线索,智豪律师与被告人的精神科医生取得联系,当面咨询、了解被告人的病情,以期望对案件审理有所帮助。
智豪律师还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到刘某的特殊情况,庭审中允许其坐着减轻压力,尽量使庭审快速完结,避免庭审冗长给被告人造成不适;庭审中尽量不要用刺激性的言语,以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智豪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人在派出所亲笔书写的道歉信和保证书,以证明其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
最重要的是,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执意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而且还出具材料说明被告人态度顽抗,期望法院能够严惩。智豪律师介入后,多次与被害民警联系,希望能够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经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在开庭前被害人同意出具谅解书。
庭审前,智豪律师与公诉人就双方观点进行沟通,双方都表示认同,同时对庭审过程达成一致——保证庭审尽快完结,避免刺激被告人。
庭审中,智豪律师从被告人案发前的疾病及治疗情况、案发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方面阐述了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结果:
公诉人和承办法官充分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庭前对相关证据及时予以调取,庭审中满足了辩护人所有要求,庭审后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最终判处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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