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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智豪律师辩护撤销案件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石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系某大型国有建筑企业财务部部长。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
石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仓促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该案。但是该律师接受委托后近十日仍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在多方咨询比较后,决定变更委托智豪律师代理本案,8月6日当事人家属与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专业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当天,智豪律师即向案件承办单位提交会见申请,同日案件承办单位作出《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安排律师会见石某。
智豪律师当日会见中了解到:石某所在的国有建筑企业将一些施工企业交付的费用私自设立小金库存放,2009年经公司领导层决定,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以奖金的名义发放,共计发放30万元左右,石某分得1万元。石某当着公司领导将所有账目销毁。
 
辩护策略:
8月6日,会见后智豪律师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着手准备为石某申请取保候审。
8月7日,智豪律师及时向当事人家属了解了石某的身体情况,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情况、收入来源等,收集了石某的病历资料、品行证明等材料。
8月8日,智豪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与承办人沟通意见,智豪律师提出:
第一,本案系一般经济犯罪,相比较于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第二,根据辩护人会见石某时了解的案件情况,结合涉嫌的罪名,即使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其犯罪情节也较轻。
第三,对石某取保候审不致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第四,石某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
第五,石某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人,妻子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石某一直在赡养、照顾已年近80岁年老、体衰、多病的母亲,和年幼的孩子。
因此,恳请承办单位为其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次日,即8月9日,承办单位即决定对石某取保候审,当日石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重获自由。事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由于本案代理效果显著,石某及其单位对智豪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对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十分钦佩。同时该国有单位意识到高层管理人员极其容易涉嫌犯罪,特邀请智豪律师为其单位做了一次企业家犯罪防控的专题讲座,对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避免再次走上犯罪歧途。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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