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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辩护,成功不予起诉

2016-04-0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刘某和几个股东一同投资了一个俱乐部,该俱乐部由其聘请的总经理直接负责,而刘某不负责具体事务,总经理及俱乐部管理人员为了争取业绩,招聘了一些小姐实施卖淫行为,2014年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查获该俱乐部内有两名妇女正在实施卖淫活动,2015年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该俱乐部的股东和总经理进行立案调查。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因刘某聘请的总经理和俱乐部主管人员被调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侦查终结后,认为刘某也涉嫌犯罪,将刘某一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他立即咨询朋友,向朋友求助,朋友向他介绍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带刘某一同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接受了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刘某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谈、阅卷
2015年7月19日,刘某与智豪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智豪律师立即与刘某进行了初步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围绕刘某的工作职责,其是否知道下级主管有组织卖淫的活动,其是否明确授意部门经理招募卖淫人员等问题展开。刘某详细讲述经过后,智豪律师再对此事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析。2015年7月20日,智豪律师赶往重庆某检察院,提交了所函及相关文件,并复印了案卷材料。
(三)智豪团队讨论
案卷材料看完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将有利、不利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将案件以时间脉络,人物关系,行为模式等绘制成图,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团队讨论会上,参会律师建言献策,智豪律师再将其他律师的提议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思路
2015年7月下旬,智豪律师根据团队讨论意见,拟好法律意见书,提交到某县检察院,并当面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法律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刘某不负责管理事务,刘某虽然为董事长,但是其并未参与酒店及娱乐中心的具体经营事务。
2、娱乐中心的经营方案等并非由刘某制定和审批,相关的审批表中,刘某仅在抄送阅签的地方签了字,而非在审批处签字。
3、本案中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刘某组织卖淫罪的唯一理由是他知道娱乐中心有卖淫服务,他作为董事长,对其投资酒店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董事长对单位犯罪承担的责任。组织卖淫罪未规定单位犯罪,只能处罚单独的个人。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单位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的,应该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4、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了解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只追究了直接管理者,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刘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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