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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受调查,律师帮助不立案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系同学关系,陈某成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聘任李某为经理。公司开办养猪场及其他农业项目,前期投入数百万元,因农业项目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公司资金困难,陈某收集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信用卡申办后,员工仅是将信用卡激活,信用卡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为员工出具说明,内容为“陈某使用员工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该卡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对该卡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现因陈某透支信用卡四百余万,不能归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智豪辩护: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李某等人没有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想法,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故意。因农业公司资金投入巨大周转困难,陈某告诉员工申请信用卡只是用于资金周转。同时陈某不仅开办农业公司,还开办有矿山,养殖场等其他实体经济,基于对陈某的信任,以及陈某经济能力的了解,另为了想保住工作不能得罪老板,并且陈某给他们书面承诺“因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等人的想法非常单纯,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2、李某对于如何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等信息并不知情,并且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
李某等人仅仅按要求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了陈某,对于其他事情,如何申请,还提交了哪些资料,信用额度等情况都不了解。信用卡办理之后,也仅仅按照陈某要求用手机进行激活,并未实际领取和使用信用卡。之后时间里都是陈某在具体使用和还款,前几年均未接到银行催讨还款电话,近段时间偶有银行催款电话,告知陈某后都及时还款。
 
李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仅为了保住工作帮助公司度过难关,提供身份信息和激活了信用卡,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建议对李某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未对李某刑事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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