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这里为你集中归纳刑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新法解读等详实内容,让你了解最新最全刑事法律规定,理清刑辩流程,把握住各类刑事案件的脉搏。
亲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