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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合同诈骗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止的答复

2015-02-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其中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罪。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明令废止1996年《解释》。199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由于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合同诈骗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根据该通知规定,对于1996年《解释》中有关合同诈骗犯罪部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可参照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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