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贪污贿赂 > 亲办案例 >

于某某被控贪污18万元的的罪轻辩护缓刑案

2015-01-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6年2月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于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8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18万元已给了x村和xx村,只是当时未写收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列支出贪污人民币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共2.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于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他人的贪污犯罪行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判决18万元指控不成立,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相关阅读:
· 智豪律师代理李某某受贿罪一案二审,当事人成功获轻判
· 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判轻刑
· 陈某某贪污、受贿近百万智豪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判
· 余某某受贿案,智豪巧辩获轻判
· 薛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智豪律师巧辩为受贿一罪,且免于刑事处罚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