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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受贿110万元 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重庆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接受委托:
案发后,刘某儿子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知晓智豪所承办了非常多的贪污贿赂案件,有十分丰富的相关办案经验,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智勇主任及所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刘某儿子,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认真听取刘某儿子的陈述后,张智勇主任为其做了简要的案情分析,并指出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本案还是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刘某儿子在听取张智勇主任及律师的分析后,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刘某辩护。
辩护流程:
1.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智豪所的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需要许可会见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正是此种情况,所以承办律师立即向承办检察院提出会见申请,以了解案情具体情况。
2.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律师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对朱某案的侦查程序、证据、金额等关键问题反复讨论、论证,最后形成辩护意见。
3.数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书信交流,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刘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刘某最新的案件进展和其的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刘某关怀,还通过书信,对刘某嘘寒问暖。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首先指出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其次,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再次,受贿金额的计算有误;此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对刘某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从轻判处。
对此结果,刘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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