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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智豪律师为李某辩护,从轻处罚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李某伙同张某等九人,在2012年10月-2013年3月期间,分12次行窃,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提起公诉。李某等人盗窃的主要财物是挖掘机显示器和排销。
辩护过程:
2013年3月的一天,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两位年轻的女士,两位律师来到智豪所时,比较着急,一到智豪所便要求接待人员赶紧帮忙联系律师。智豪所委派了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接待这两位律师,并对她咨询的事项进行专业解答。一开始,两位女士不知从何说起,只向智豪律师提及当事人的姓名信息及所涉及的罪名,智豪律师通过提问的方式,让两位女士详细地描述了案件情况。两位女士听了智豪律师的提问及解答,认为智豪律师比较专业,当即与智豪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
2013年3月25日,即接受委托的当天,智豪律师便准备好会见手续赶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在去会见之前,家属给李某写了一封表明智豪律师身份的信件,让李某一定要相信智豪律师,智豪律师在会见李某时,首先将书信的内容念给了李某听,待李某与智豪律师建立其信任关系后,智豪律师才开始了专业性的提问,待智豪律师将所想要了解的问题都问完以后,智豪律师向李某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情节,智豪律师的专业分析无疑解答了李某内心的多重疑惑。在交谈完法律问题后,智豪律师还不忘关系李某的生活情况及身体状况。
第一次会见后,智豪律师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李某的合法诉讼权利,智豪律师联系了承办警官,向承办警官简单的沟通了一下案件情况,但是基于本案还在侦查期,警方也不便向律师透露过多的信息,智豪律师结合会见情况和与警官沟通的情况,拟草好取保申请书,当面递交给了承办警官。
侦查期,对于李某及家属来说都是漫长的等待,智豪律师接触的当事人数不胜数,对于当事人及家属的焦急的心理也是比较了解的,所以,在侦查期,只要有一丝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智豪律师都会告知李某,告知家属。好在本案的侦查期并不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结束后,公安便将案件材料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们的智豪律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了检察机关,复印了案卷材料,在整理完证据材料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会议讨论。在讨论本案过程中,智豪律师提出了从犯、退赃等辩护观点,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与公诉人、法院交换意见的方式方法。主办律师结合团队的意见,再加入了自己的意见,初步形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智豪律师的主要辩护方向是量刑辩护,主要从一下几个量刑方面着手。1、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2、被告人具有如实坦白的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系从犯,其中从犯辩护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智豪律师从犯意的提起,李某参与犯罪的被动性,犯罪的组织、策划、赃款的处理、利益的分配、参与的具体行为等多个方面分析李某的辅助作用,从属地位。5、李某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最后,智豪律师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李某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智豪律师在和检察院交换法律意见时,成功地说服了检察院,采纳了智豪律师从犯的观点。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智豪律师本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敬业精神,对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李某被获得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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