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买卖持有枪支罪 > 罪名解析 >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体要件

2015-03-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相关阅读:
· 重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
· 重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罪名解析
· 重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名详解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