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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激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智豪雄辩成功从轻

2016-04-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李某家属自述2014年1月19日,李某母亲及妻子因农村土地使用与邻居发生纠纷,李某母亲及妻子与邻居两兄弟发生辱骂、打斗。李某在外务工听到此上事后立即赶回家帮忙参与双方打斗,双方打斗中,李某为了制止对方使用扁担伤人,将手持石块投向对方,致对方头部颅脑骨折,随后,被害人被送到医院至2014年1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李某因邻里纠纷用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李某家属通过机关朋友介绍,知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门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其律师团队做过无数起成功地辩护,受到合理的相对较轻的处罚。遂来到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委托由我所指派的一名资深律师担任李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二)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次日会见李某,及时联系检察院案管中心阅卷。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了基本案情,提出李某存在积极委托他人报案等待现场的主动投案情节,最后主办律师充分的发表自己的观点。智豪团队在主办律师的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发言,提出各自的意见与看法,向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存在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
(四)具体辩护方案
在经过本所众多律师多番讨论后,大家各抒己见、取长补短,最后,在集合本所众律师的智慧下,作出了以下辩护方案:
1、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双方因土地使用发生纠纷,被害人邓某某及兄弟依仗男子体力好的优势对被告人妻子及年迈的母亲拳脚相加,致使妻子多处软组织受伤,母亲多处软组织受伤、骨裂,被告人听到家人正在受到不法暴力侵害,基于对家人的保护和自己人事安全,在天黑昏暗的环境下,其缺乏对后果的判断而将手持石块投掷被害人,造成了其伤害及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村委书记告诉伤害他人事实并请求打派出所电话报警,之后到事故现场500米的家里照顾5个小孩的晚饭,等待派出所警察到场。李某存在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多因一果。被害人邓某某送医院的过程中,曾经从运送的平推车摔倒,致昏迷的邓某某头部撞击地面,邓某某头部颅脑存在第2次钝物损伤情况;案件发生时间2014年1月19日,事发后,邓某某送医院抢救,时至2014年1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由于双方家庭困难无钱可医,医院抢救一度中止,时间就是生命,医院的中止抢救直接造成邓某某死亡。
因此,不能排除邓某某头部颅脑第2次钝物损伤情况和医院中止抢救的行为对邓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从有利用被告人的原则,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下:5个小孩,其中4个未成年,妻子多病无收入来源,年迈母亲无人赡养,此事发生后家庭已处于他人救济维持生计,面临贫困边缘。为此,为了共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慎重。
辩护结果:
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存在自首情节,对李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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