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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智豪成功辩护,只定一罪并获缓刑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龙某,某国营企业高级工程师,2003-2004年期间,以国营企业负责人的身份与某燃气公司达成协议,由龙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为某燃气公司套取现金,并约定除去返还费用的余款由龙某所有。龙某先后套现265.7435万元,其中252.85万元归还某燃气公司,余下12.8935万元由龙某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以上事实,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龙某亲属委托后,按照智豪规定,在24小时内与许某进行会面。主办律师在掌握案件详情的基础上,向龙某提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
    从接受委托到法庭审判,智豪的主办律师先后会见当事人十余次。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交谈,结合查阅案件材料所掌握的信息,主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并在独具特色的智豪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在讨论会上,经验丰富的律师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主办律师也将讨论意见予以详细记录。在智豪讨论会议后,主办律师在对讨论意见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完整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首先,辩护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家属建言献策,让家属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其次,辩护人积极引导被告人,使其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减刑机会。再次,辩护人从证据入手,不放过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辩护人仔细推敲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后,欣喜地发现现有证据对证实被告人具有收取他人钱财的事实,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标准,受贿罪明显不能成立,被告人翻供且和行贿人的陈述在时间地点和一些细节上存在矛盾,抓住此要害,主办律师勾画出完整的推理方案,将可能出现的排他情况一一列举,以便在法庭中完整的呈现给法官。最后,辩护人在法庭中发挥其巧言善辩的本能,为当事人毫厘必争。字字斟酌,句句经典的辩护意见,直击法官内心。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受贿罪依法不能成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主办律师的成功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赢得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在判决后,当事人多次来电感谢主办律师,感谢智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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