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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刘某某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数额巨大,智豪团队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钱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钱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陈某等人在钱江县有盗窃行为后,便邀约被告人张某、黄某某、杜某商量去抓住陈某等人后使用报警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来平分。张某、黄某某、杜某同意后并去蹲守陈某等人未果。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直接出面骗出陈某。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将陈某骗出来后,劫持至涪陵县,以发现其盗窃事实要报警及采用暴力的方式相要挟,强行索要陈某9万元,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正准备分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刘某某敲诈勒索金额达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策略:
        刘某某家属慕名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咨询,两位资深律师共同接待了家属,并对家属认真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刘某某的家属咨询后十分信任智豪所,于是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为刘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资深辩护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依法向刘某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刘某某是否对罪名有无意见、到案情况、有无前科、自首立功等。主办律师传达了家属对刘某某的关心,并让刘某某放心,智豪团队一定会努力为其辩护,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之后,主办律师联系办案人员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交换了法律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刘某某,依法向刘某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主办律师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出针对本案的辩护方案。主办律师与办案人员交换了法律意见,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法院审理阶段,主办律师在庭上为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实、量刑进行了精彩的当庭辩护,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法关于被告自愿认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3、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介入时间短,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6、本案社会影响小,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并向受害人退还全部赃款,愿意缴纳罚金
7、被告人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且被告人还有一年幼的孩子需要被告人支付生活费。
关于量刑的意见:
1、关于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关于认罪态度,根据以上意见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关于退赃及缴纳罚金,根据意见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关于受害人过错,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9款之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被告人没有人身危险性,被告人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合议庭可以据此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在最后确定宣告刑期的时候,再减少10%的量刑幅度。”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决刘某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通过主办律师对刘某某量刑情节的积极辩护,成功为刘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刘某某及其家属对判缓结果非常满意。

 智豪团队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刘汉、刘维等36人上诉案等综合刑事类案件数百余件。其中,智豪团队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缓刑、免于追究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件达数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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