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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吴某故意杀人案,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智豪团队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肖某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2012年11月29日,被害人肖某、杨某、陈某、李某某等人到吴某工地阻止工人施工。吴某知情后,指使邵某邀约近十人准备工具赶往工地。找到肖某等人后,要求与对方协商过程中吴某挑起事端,吴某指使邵某驾驶小车撞向肖某,将肖某和李某某撞倒在地后又向另一辆小车撞去,而后邵某邀约的人手持铁棒、扳手、砍刀、镰刀等凶器将肖某、李某某、杨某、陈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系人体重伤,肖某的损伤系人体轻伤,杨某、陈某二人的损伤系人体轻微伤,被邵某撞坏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9元;
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认为吴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吴某的家属十分焦急的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通过一番了解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均由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决定。每周五下午,智豪的全体律师均会参与案件的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吴某的家属于是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的当天正是重庆最严冷的时节,主办律师为了能够及时的了解案情在第二天就冒着严寒赶往羁押吴某的酉阳看守所,依法会见吴某了解案件情况,同时也非常关心吴某在看守所的生活,细心的问他需要的衣物,并告知一定会尽自己的努力,身后还有智豪团队,集体的力量来为吴某辩护,让吴某放心。随后,主办律师立即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吴某案件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交流了法律意见。
       侦查机关在侦查完后以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得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立即赶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同时多次会见吴某核实有关证据。主办律师在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情况,相关证据后,智豪刑辩团队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出了本案的辩护思路。主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法律意见提出:
1、吴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为故意伤害罪;
2、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系从犯;
3、吴某有自首情节;
4、受害者方有重大过错;
      承办检察官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吴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主办律师要求重新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鉴定为系轻伤。开庭时主办律师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主办律师辩护意见为:
1、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经重新鉴定,系人体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造成人体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2、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系从犯;
3、吴某有自首情节;
4、吴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并进行了赔偿;
5、受害者方有重大过错;
辩护结果: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的正确辩护思路下,通过主办律师的积极努力,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系从犯,且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吴某缓刑。
案件从侦查到判决持续一年多时间,智豪律所的辛勤努力成功把故意杀人罪辩护为聚众斗殴罪,换回吴某缓刑的结果。吴某及其家属也十分满意判决结果。

 智豪团队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刘汉、刘维等36人上诉案等综合刑事类案件数百余件。其中,智豪团队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缓刑、免于追究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件达数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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