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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运输、贩卖数量巨大毒品,智豪律师辩护保命

2015-02-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2年11月1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于2013年4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与曾某共谋从云南购进毒品麻古在重庆贩卖以获利,二被告将毒品运输到重庆后与毒品下家交易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院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郑某伙同曾谋、刘某(系郑某女友)从云南购得毒品麻古38000颗(3575.75克)并通过物流托运至重庆。8月17日,毒品托运至重庆当天,三被告即将13000颗麻古贩卖给下家,获取毒资33.8万元。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车内和身上另查获毒品2351.25克,毒资33.8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曾某贩卖、运输毒品麻古3575.75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本案系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最高刑即可判处死刑。检察院指控中,认定被告人曾某出资购买毒品,并与郑某共谋运输毒品,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出资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也即检察院对二被告人做出了同等地位的认定,两人都可能被判处死刑。智豪律师事务所接案后,和被告人家属第一时间达成了共识——保命。在我国目前对毒品犯罪高压打击态势下,类似本案所涉及毒品数量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举不胜举,因此,律师的所有工作都围绕着如何能够让被告人保命。
通过对案件了解,斟酌案件细节,分析全案证据,借助证据材料恢复案件原貌,侧写主观心理,刻画客观行为,智豪律师找到了案件可能的突破口。之所以称为“可能的”突破口,因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对该观点事先予以否定,智豪律师查证的线索很可能被合议庭驳回,不予采纳;如若让合议庭采纳,智豪律师必须找到更多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智豪律师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郑某和曾某都列为共同运输毒品罪的主犯,但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细微区别,可能会影响对二人的量刑。智豪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到:本案犯意提起、策划、组织,具体分工(毒资筹集、联系购买毒品上家、毒品销售下家、毒品运输及毒赃分配)等都是被告人曾某负责,曾某联系好毒品上、下家及确定毒品价格后,由于未找到合适的运输人才找到被告人郑某帮忙负责运输。因此,对于被告人郑某的量刑应当轻于曾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其辩护人提出曾某系初犯,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虽成立,但前述从轻处罚情节不足以减轻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的购买、贩卖毒品均由曾某完成,郑某系初犯,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对郑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在判决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司法实践中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视为行为犯,很难有判处犯罪未遂的裁判空间,但是该案判决书中对其他被告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未能得逞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其中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以及对于其他案件的定罪处刑和律师的辩护思路都会有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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