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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7000余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为被告人成功保命

2015-02-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978年12月出生,2000年6月2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重庆市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李某某、张某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市贩卖牟利。2013年6月6日,袁某在朱某的住处经张某介绍认识朱某、李某某后返回云南省,袁某返回云南省后与被告人杨某、郑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2013年6月14日,李某某到达云南省后分两次将毒资42万元交给袁某,以6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购买7000克毒品冰毒。之后袁某分三次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郑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3年6月16日,郑某携带毒品冰毒驾车搭乘杨某、张某往李某某所住的酒店行驶,途中郑某让杨某将副驾驶位置一装有毒品冰毒的手提包交给张某。到达李某某所住酒店门口后,张某即携带上述手提包下车与李某某见面。郑某随后驾车与杨某到袁某处收取剩余毒资,袁某按照每克毒品冰毒35克的价格支付给郑某现金人民币17.5万元,支付给杨某好处费7万元,袁某获利10.5万元。2013年6月1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7袋,净重分别为1001.1克、1000.5克、1000.1克、1000.4克、1000.7克、1000.8克、1001.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共计7004.7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6.1%、64.4%、64.7%、65.1%、64.3%、65.3%、65.1%。同日袁某、杨某被捉获。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贩卖冰毒7000余克,其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3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袁某的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一阵杂乱无章的叙述和哭泣之后,像病急乱投医的病人一般,他们极其焦躁地说:“只要能解决袁某的问题,费用收多少都行。”作为一家专业的刑事律师事务所自然明白他们的来意,却也深知这个案件背后的严重性。我们所做的一切皆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在充分还原事实后,尽所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一定要尊重事实,对当事人负责,尽所能办好案子。至于收费,必须是严格遵照律师收费标准执行。袁某的家属经过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一番了解后,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承办本案,并针对本案组成了专案刑辩律师团队。
辩护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就赶到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在查阅案件材料时,细心的辩护律师发现,袁某是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的,送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却是7月12日。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辩护律师有理由怀疑,袁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诉机关调取袁某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身体健康检查表》。
辩护律师充分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询问被告人,在了解完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后,主办律师按照智豪所里的每件刑事案件均由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制定辩护方案制度把案件提交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讨论。经过刑事案件团队的认真分析研判,辩护律师做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袁某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后,直至12日才被送至看守所,其供述在此期间受到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2、 起诉书指控袁某向代某购买455克冰毒、贩卖4920克冰毒给何某等人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事实不清;
3、 指控袁某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凭被告人以及同案被告人、毒品下家的供述予以证实,袁某以贩养吸,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
4、 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贩卖毒品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过法院审理,
 
辩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冰毒高达4920余克,海洛因160.5克,麻古20.1克,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在庭上有法有理的为被告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1、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代某伙同李某贩卖毒品冰毒455克给袁某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予以纠正;2、袁某贩卖毒品的大部分事实,是基于其本人和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供述以及毒品下家的证实而认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团队制定的宝贵的辩护思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被告人袁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智豪团队代理了各类毒品大要案数百件,其中10公斤以上特大涉毒案件达十余件。智豪团队以团队智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成功保命案件达数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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