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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300克,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智豪团队成功辩护

2015-02-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高中文化。曾多次盗窃被判刑四次。最后一次于2008年11月30日释放。蒲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于2013年7月3日被武隆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涉嫌容留吸毒罪被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从重庆运输毒品300克至武隆县并将毒品交由犯罪嫌疑人姜某进行贩卖,2013年7月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向肖某某、张某、李某提供毒品冰毒、麻古并容留肖某某、张某、李某在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租住武隆县某小区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办案简述:
蒲某某被捉获后,其家属在网络上看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慕名来到所里法律咨询。所里的资深律师进行了接待:(一)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1、蒲某某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2、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5、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及亲友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6、刑事法律服务方案;7、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二)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1、集体讨论制度,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2、智豪证据特色制度。
蒲某某的家属咨询后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家属于是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蒲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蒲某某,依法向蒲某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将涉及本案实体层面还有程序层面,定罪方面还有量刑方面,法条层面还有操作层面向蒲某某讲明。并十分关心蒲某某在看守所里的生活。
主办律师通过会见蒲某某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立即与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并为犯罪嫌疑人蒲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侦查阶段,主办律师多次会见蒲某某,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与蒲某某沟通。
审查起诉:
主办律师得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了阅卷笔录,并依法会见蒲某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接下来,主办律师根据智豪律师的特色办案制度,收集了关于蒲某某的品格证据。
综合多方面的材料,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并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全所律师充分发挥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就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和量刑形成辩护观点和意见。
主办律师将法律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主办律师还依法提出就蒲某某容留吸毒中的《鉴定文书》重新鉴定申请。
最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蒲某某的刑事责任。蒲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起公诉。
一审: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蒲某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蒲某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指控蒲某某有运输行为,证据不足;2、本案存在特请引诱的可能;3、本案在证据上存在问题;4、对容留吸毒罪,应构成自首;5、蒲某某在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翻供行为,并当庭认罪,系坦白;6、蒲某某有试图不再沾毒品的表现,蒲某某还有一个孩子不足周岁,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蒲某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认定查获的毒品鉴定方法存在一定的瑕疵。蒲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予以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最后法院以蒲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结果:
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300克,通过智豪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蒲某某打掉了运输毒品一罪,争取到了轻判的辩护结果。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主办律师积极争取、成功辩护,蒲某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收到判决后当即表示不上诉。

 智豪团队代理了各类毒品大要案数百件,其中10公斤以上特大涉毒案件达十余件。智豪团队以团队智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成功保命案件达数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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