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某,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同案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人于2012年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并由陈某雇佣二人将毒品从云南坐大巴运输至重庆。毒品数量为四千余克海洛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军、刘珺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陈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陈某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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