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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控聚众斗殴罪 智豪团队作战获缓刑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陈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重庆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朱某在某区街道因口角纠纷与谢某等人发生殴打,陈某、朱某被打后不服气遂邀约人欲加报复。陈某持刀将谢某、徐某打伤,经鉴定,谢某、徐某均属轻微伤。陈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接受委托:
案发后,陈某父母很着急,儿子还这么年轻,不想儿子的青春年华在看守所葬送。通过四处打听,了解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知晓智豪所承办了非常多的类似案件,有十分丰富的相关办案经验,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智勇主任及所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陈某父母,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认真听取陈某父母的陈述后,张智勇主任为其做了简要的案情分析,并指出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陈某父母在听取张智勇主任及律师的分析后,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陈某辩护。
辩护流程:
1.立即会见陈某。根据智豪所的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承办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陈某听,希望陈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律师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对陈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仔细讨论,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3.数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书信交流,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陈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陈某最新的案件进展和其的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陈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陈某关怀,还通过书信,对陈某嘘寒问暖。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首先指出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次于朱某,是从犯;随后提出陈某主动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陈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陈某适用缓刑。
对此结果,陈某及其父母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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