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缓刑监外 > 亲办案例 >

陈某涉嫌诈骗罪 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终判缓

2016-04-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陈某的爱人于2014年4月4日在网上查询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专做刑案的专业律所,有很高的知名度,于是当天下午就来到了智豪所咨询,所里安排了资深的刑辩律师接洽。智豪律师根据陈某爱人提供的案情及相关材料作出了具体的分析,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业且准确的回答。通过双方的深入沟通交流,及陈某爱人自身的慎重判断,对智豪刑辩团队的专业度表示认可,当即签下了委托合同。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会见手续,于当天就会见到了陈某,并把相关委托情况告知了她,陈某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在和智豪律师交流之后,陈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
    陈某涉嫌诈骗案,律师与陈某多次见面中耐心详细听取了其归案经过、羁押期间讯问情况和涉案事实的具体经过的陈述,并做了详细的会见笔录,并从本案涉嫌的罪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本案的证据情况、涉案人的主观意识、刑事法律风险等方面为其进行分析发表意见,初步提出了本案的辩护意见。现本案已提交智豪专业团队讨论中,基本辩护思路已经确定。陈某涉嫌诈骗案,智豪律师于2014年4月4日接受委托以来,做了以下工作:1、于当天会见到了陈某,并就相关案情与她初步沟通交流,耐心仔细地倾听了陈某的陈述,并就陈某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解答。2、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着重审查陈某是否存在参与诈骗的主观犯意,并且陈某的父母年老多病需要照料,还有一年仅三岁的子女需要抚养,陈某是其整个家庭唯一的生活抚养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3、向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陈某诈骗案当面交换意见并提交辩护人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陈某主观上参与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不明显,社会危险性小,幼女无人照顾,要求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并获得检察院积极答复。
辩护策略:
陈某涉嫌诈骗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审阅了陈某全部案件材料,结合听取陈某的意见和解释,分析研究了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进一步对本案的未来走向做出了法律分析。智豪律师结合团队分析和案件事实情况,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陈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陈某认罪态度好,表示愿积极退赃,积极悔罪
4、陈某是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智豪律师建议对陈某免除刑事处罚。
本案的办理结果:
本案系诈骗罪案,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提出了被告人系从犯,悔罪认罪态度号,能够主动退赃,有法定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充分利用该辩护意见,重视该情节,并以此作为重要的辩护观点,最终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相关阅读:
· 赵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致人死亡 智豪雄辨不起诉
· 林某涉嫌盗窃罪 智豪律师巧辩获缓刑
· 钱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智豪律师据理力争获缓刑
· 程某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经智豪律师巧辩终获缓刑
· 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三十余万元,智豪律师和检察院协同化解矛盾,案件成功不起诉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