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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检察院某分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2015-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刘某 男 汉族 1959年1月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开设洗浴中心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02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嫌疑人的家属通过嫌疑人在看守所寄回的家信中提到,要求家属找智豪律所团队律师办理该案件。2012年10月8日,嫌疑人的妻子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刘某,了解到该案证据可能不充分,多次与某公安局交换意见,提出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分局于同年11月3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人涉嫌容留他人二人次卖淫。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指控刘某容留卖淫的证据不充分,只是工作人员在为客人提供保健按摩时提供了“手推油”的方式。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多次与检察院交换意见,认为嫌疑人涉嫌容留卖淫证据不充分,其工作人员提供推油的方式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恳请检察院不予起诉。经某检察分院决定,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刘某涉嫌卖淫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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