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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省广州市某村委书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辉,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新田新东巷7号。因本案于201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汪渝、苏伟俊,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建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 (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建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何建辉,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
       (一)2008年4月,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签订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萝岗区九龙镇境内的征地和拆迁合同,约定由九龙镇人民政府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总承包其辖区内公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所需费用由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支付给九龙镇人民政府委托收取合同款的广州市翔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顺公司)。2008年5月,九龙镇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郑**、汤**具体负责新田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时任新田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何建辉协助工作。2008年9月23日和2009年3月24日,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九龙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新田村增加20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解决该村的征地拆迁问题。之后,郑**、汤**与何建辉商量以虚构补偿大龄果树的方式套取上述款项作为新田村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在何建辉的配合下,郑**、汤**等人制作了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新田村蔡**等13名村民有大龄果树需要补偿的事实,从翔顺公司套取了上述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05元,分别存入以上述13名村民的名义开设的存折帐户,除何**名下款项人民币197120元被何**用于个人消费、何**名下款项人民币173985元被其本人使用外,人民币509775元由何建辉及其妻子危**提现使用,余款转存至新田村村委会出纳何**的个人帐户,2009年10月12日,何建辉从该帐户提取12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大、人民政府及九龙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5年5月、2008年5日,何建辉当选为九龙镇新田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4日,当选为新田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委全面工作,并负责广河高速公路在新田村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拆迁款项的发放事宜。
        2、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翔顺公司于2008年4月26日签订的《征地和拆迁合同》,证实:根据合同约定,由九龙镇人民政府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总承包其辖区内公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所需费用由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支付给九龙镇人民政府委托收取合同款的翔顺公司,征地暂定总费用为14022万元。
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新田村村委会、翔顺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证实:按合同约定,新田村获得的征地综合补偿费为1049.2272万元,各类水利设施补偿费为364315元;根据九龙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再增加新田村水利设施和大龄果树补偿款150万元,由新田村村委会掌握支配、统筹监管使用,专款用于解决征地范围内新田村水利设施和大龄果树补偿、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处理征地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3、九龙镇人民政府九龙会纪[2008]60号《会议纪要》(2008年9月23日),证实:为加快征地速度,调动各村社征地工作积极性,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各村适当增加征地补偿款,其中给新田村增加征地补偿款150万元,用于大龄果树、水利设施、其他附着物补偿、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征地工作的其他问题,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九龙镇人民政府九龙会纪[2009]14号《会议纪要》(2009年3月24日),证实: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再给新田村增加50万元,用于解决大龄果树、青苗补偿和处理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4、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新专审字(2011)第063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1)何建辉等人伙同拆迁办相关人员虚构大龄果树补偿款200.0005万元,虚构青苗与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144.4026万元。(2)何建辉与其妻危**控制其中何**、何**等人存折内大龄果树补偿款共50.9775万元。其中:①何建辉个人控制使用何**存折内的7.119万元,未见真实付款凭证,资金去向无法判断。②危**实际控制何**等人存折内的43.8585万元,由危**取现,存入其两个个人账户22.56万元,其中尾号为6282个人账户POS消费的10.25222万元来源于上述大龄果树补偿款资金,其余资金去向无法判断。(3)何**、何**的讯问笔录显示,何建辉将何**的17.3985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存折交给何**实际控制使用;将何**的19.712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存折交由何**实际控制使用。因未见真实付款凭证,资金去向无法判断。(4)何**经手将何**等个人存折内的大龄果树补偿款111.9125万元连同部分利息共计111.94131万元从存折取现后存入其个人账户,2009年将其中100万元转入新田村征地款专户中作为填补何建辉使用征地款的亏空。因未见真实付款凭证,剩余资金去向无法判断。(5)何**提供的大龄果树补偿费相关支出的凭证共11份,因凭证反映的并非大龄果树补偿款的真实支出,不宜记入本审计报告。(6)危**经手将骗取的青苗与地面附着物补偿款144.4026万元及孳息共144.6526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该账户的POS消费4.175万元来源于上述青苗与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其利息。(7)帐外资金流入新田村征地款专户共计264万,其中何**账户转入100万元(系套取的虚假大龄果树补偿款)、何**帐号转入43万元。何**、何**、何**等人的讯问笔录显示,上述264万元的资金流入是为了弥补何建辉亏空的新田村广河高速征地款。
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新专审字(2011)第057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新田村征地补偿款专户被亏空资金为251.443133万元(不含何建辉以虚假误工补助费套取的现金21万元)。
        5、证人汤**、郑**(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证言:2008年11月,郑**、汤**开始负责新田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新田村在广河高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约有145亩。为了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九龙镇人民政府开会决定分两次下拨给新田村200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偿大龄果树、水利、道路设施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加快征地进度,郑**、汤**与何建辉商量以虚构补偿大龄果树的方式将这200万元套出来,作为给何建辉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让何建辉搞定新田村的征地拆迁工作。何建辉负责提供村民的身份证和存折,汤**、郑**负责制作虚假的大龄果树补偿资料并上报呈批。何建辉或他安排的村干部冒签村民的名字并按手印,由汤**将伪造的资料交给工作人员上报给镇领导审批后再送到翔顺公司报账,翔顺公司将补偿款打到村民的存折。他们总共虚构了2000005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并交给了何建辉。
        6、证人梁**(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证言:征地工作组支付给新田村村委会的2000005元是以大龄果树补偿款的名义套取的工作经费,主要用途是:第一,用于村委组织村民开会,宣传征地意义、补偿标准等事项;第二,用于清点青苗、果树、附着物等,丈量征地面积;第三,劝说村民签名同意征地费用,包括给村中“钉子户”的钱;第四,对个别村民做出补偿,以完成征地工作。
        7、证人何**(新田村村委会委员、出纳)的证言:其自2005年6月起担任新田村村委委员,主要负责资料制作、出纳工作,是新田村拆迁小组成员。征地工作组付给新田村的征地工作经费共约200万元。前期150万元是征地工作组工作人员叫何建辉提供村民的身份证及存折,通过虚构大龄果树的方式套取出来,打入村民的存折后交给其保管。其不清楚后来追加的50万元工作经费是怎么拿回来的。这200万元是给新田村村委用作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经费,都没有入村委会的大帐。村委会由其负责记录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约150万元经费由其保管,另外50万元由何建辉自己保管。
        8、证人何**(新田村村委会支委)的证言:九龙镇征地工作组给新田村的征地工作经费共约200万元,都是用虚构大龄果树的方式套取出来的。这200万元经费没有入村委会的大账,出纳有记录收支情况,其中约150万元放在出纳何**那里,50万元由何建辉自己保管。在征地工作中,村委成员要用钱就跟何建辉口头打招呼,经他同意后才能到何**那里拿钱,之后凭发票、收据到何**那里报账,何建辉自己要用钱也要跟他们口头打招呼。何建辉没有跟他们说过他怎么使用他保管的50万元,他说等征地工作完成后再对帐。2008年底,其根据何建辉的吩咐,拿了张**、何**、何**、何**四人的身份证在农信社镇龙营业点开户,并复印存折及身份证交给汤**、何**,身份证原件退还给村民。
        9、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户主为何**的《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等上面的签名是何**让其签的,其没收到上面的补偿款71190元。
        10、证人何**的证言: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其没有拿过大龄果树补偿款。《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等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没有收到过补偿款120820元。2009年,何建辉曾向其借用过身份证。
        11、证人何**的证言: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其没有拿过大龄果树补偿款。《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等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没有收到过补偿款69860元。
        12、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被征收。其没有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补偿款70035元。
        13、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需要补偿,曾提供过身份证给何建辉。其没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从未收过上面的补偿款177870元。
        14、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其没有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没有签收过结算表上的补偿款173985元。2009年3月,其曾把身份证交给了何建辉。
        15、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2009年4、5月,其曾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给新田村村委。其没见过署名何**的《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未收到上面的补偿款197120元。
        16、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拿过大龄果树补偿款。其没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没收到上面的补偿款190505元。
        17、证人何**的证言:在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其曾把身份证交给了村委出纳何**。署名何**的《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款签收表》、《结算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过上面的补偿款167580元。
        18、证人蔡**的证言:其没有见过署名蔡**的《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过结算表上的补偿款168455元。其没有提供过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给何建辉或其他村干部。
        19、证人何**的证言:其曾按照何建辉的吩咐,拿其妻子蔡**的身份证给何**去冒签协调费,具体数额不详,其也没见过存折。
        20、证人张**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要补偿,曾提供过身份证给村委。其没有见过署名张**的《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结算表上的补偿款187215元。
        21、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大龄果树要补偿。2009年5月,新田村村委的人找其拿过身份证。其没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结算表上的补偿款195545元。
        22、证人何**的证言:其没有拿过大龄果树补偿款。2009年4、5月,新田村村委的人,可能是何**向其借过身份证去办事。其没见过《广河高速公路征地青苗补偿登记表》、《广河高速公路征地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签收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收到结算表上的补偿款209825元。
        23、被告人何建辉的供述:2008年,广河高速征地工作在各村遇到较大阻力。梁**对其称,为加快征地进度,九龙镇领导经研究决定对各个征地村村委增加工作协调费,其中新田村增加150万元,但这笔经费不能直接拨付,必须通过虚构大龄果树补偿款的办法套取。之后,负责新田村征地的郑**叫其找几个村民的身份证提供给他和汤**,准备用这些村民的名义虚构大龄果树套取补偿款用作给新田村村委的征地协调费。其与村委的工作人员先后找了何**等人的身份证并交给郑**和汤**,由他们以这些村民的名义制作大龄果树补偿资料,包括《青苗补偿登记表》、《大龄果树补偿结算表》及收款收据等,具体每个村民补偿款的数额由郑**、汤**定,总额为150万元左右。2009年初,郑**、汤**要其去镇龙农村信用社用上述村民的身份证开设个人账户,然后将存折交给征地工作组,郑**、汤**要其在他们制作的表格和收据上代村民签名,于是其冒签了何**等村民的名字。之后不久,补偿款发放至何**等村民的银行账户上,其安排村委的何**去征地工作组取回存折。2009年5月,很多村民仍不愿意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其向郑**反映了情况,郑**、汤**转达给梁志光,梁**与九龙镇有关领导研究后答应再追加50万元协调费给新田村,套取的过程与套取上述150万元的过程一样,是以何**等五人的名义虚构的。这50万元的存折由其保管和支配,部分用于征地工作,部分被其用于个人花费。其收集村民的身份证用于套取大龄果树补偿款时并没有告诉村民实情,也没有告诉他们具体的用途。协调费的用途按规定是用于额外补偿不同意征地的村民以及请上访村民吃饭、送礼等,以缓和村民情绪,避免发生维稳事件。之前的150万元存折陆续拿回村委后,放到出纳何**那里,主要用于青苗补偿费,征地签名费,村两委、社长、社员、村民等协调村征地工作的协调费,主要用于吃饭、送现金等。用这些钱不需要特别手续,村两委、社长、社员、村民都可以使用,一般只需经村两委同意就可以去何顺祥那里支取。
        24、有关何建辉实际控制的50.9775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去向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何建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保管的50万元协调费中,给了何**清表费用17.4万元,给了何**协调费13万元,给了何**协调费15.5万元,给了何**协调费3.5万元,给了何**协调费1万元,剩余部分被其用于协调工作。
     (2)证人何**的证言: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何建辉让其帮忙说服其亲戚朋友在征地同意表上签字,并答应给其工作经费。其每次向何建辉拿几千元,从未一次性拿过1万元以上,经费用于请村民吃饭、送水果,从未拿过钱给村民。其没有保留这些经费的支出票据,所以没有确切的支出数目,应该有10多万元。2009年6月,何建辉叫其开了一张13万元的收条给他,以证明这些钱是其用于协助村委完成拆迁工作而支出的。
何**对金额为13万元的《收款收据》(2009年6月10日)进行签认,确认2009年6月10日,何建辉写好后让其在该收据上签名、摁手印的,其从未一次性从何建辉处拿过13万元。
     (3)证人何**的证言: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其曾协助何建辉做征地协调工作,并陆续从何建辉处拿了15万多元协调费,主要用于请村民吃饭,没有给过村民钱。2009年5月20日,何建辉找其对账,要其签了一张15.5万元的收据给他。其以前记的流水账已被其扔掉。
何**对金额为15.5万元的《收款收据》(2009年5月20日)进行签认,确认该收据上的15.5万元不是其在2009年5月20日一次性从何建辉处拿的。
     (4)证人何**的证言: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新田村村委将新田村路段的清表工程交给其做,工程总额有二三百万元,工程尚未完工,所以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何建辉由始至终没有垫付过清表费用给其,其也没有收到过何建辉给的17.4万元清表费用。2010年6、7月的一天,何建辉要其签了一份清表工程款收据,并说签了收据就给其17.4万元,其就在收据上签了字。
何**对金额为17.4万元的《收款收据》(2009年12月10日)进行签认,确认该收据是何建辉要其伪造的,实际上其没收到过收据中的17.4万元清表费用。
     (5)证人何**的证言:其曾协助何建辉做征地协调工作,并向何建辉拿过1万元误工费,当时其没有写收据。过了几天,何广平打电话让其补了一个收据。
何**对金额为1万元的《收款收据》(2008年11月25日)进行签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是其签的,其拿了收据上的1万元。
     (6)证人危**的证言:何建辉将何**、何**、何**、何**的存折交给其,并让其提取现金。其中22.56万元存入了其个人账户。存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其按何建辉的要求陆续支取后交给何建辉使用,其不清楚具体用途,还有一部分用于交纳水电费以及购物等个人消费。
     (7)证人何**的证言:其不知道何建辉保管的50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的收支情况,何建辉从来没跟其说过他是怎么使用这些钱的。大概在2010年8月,何建辉被纪委带走后,何建辉家人提供了这50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的存折以及何**、何**、何**、何**的收据给其作为记账凭据,其根据这些凭据制作了这50万元的相关支出凭证。实际上,其并不知道何建辉有没有支出这些钱。村委会没有讨论过支付清表费用17.4万元给何**一事。何建辉被带走后,他父亲何**召集其、何**、何**一起商量应对。何**叫他们打一份村委会已经集体讨论,并同意何建辉用大龄果树补偿款垫付17.4万元清表费用给何**的证明,并要他们签名、盖公章,这份证明不是事实。
     (8)证人何**的证言:何建辉没有跟其说过他所保管的50万元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何建辉被纪委双规后,何**拿来何建辉支出的报销单据,并让其在单据上签认证明人。事实上,其并不知道这50万元的支出情况,也证明不了这些钱用至何处。《关于预支广河高速清表费的情况说明》是何建辉的父亲预先打好的,再交给其与何**、何**三人看,并要他们在材料上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9)证人何**的证言:何建辉没有跟其说过他保管的50万元的使用情况。纪委找何建辉问话的前几天,何建辉找到其与何**、何**,让他们在纪委来问话时,就说何建辉从50万元中给了何**17万元,给了何**13万元,给了何**15万元,给了何**3万元或5万元。实际上,他们都不知道何建辉是怎么使用这50万元。
        25、有关何**保管的大龄果树补偿款去向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何建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何**保管的大龄果树补偿款主要用于青苗补偿协调费,征地签名费,村两委、社长、社员、村民协调征地工作的协调费等。其不清楚具体的支出情况,要看何**的记录,其没有从何**的账户上拿过钱。何**使用大龄果树补偿款不需要问其,他自己就可以使用。其不清楚何**为何将140多万元先后存入新田村征地款专户。
     (2)证人何**的证言:其保管的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没有具体手续。征地小组成员需要用钱,只需跟何建辉口头打招呼,何建辉同意后就到其那里拿钱,再凭发票、收据报账。其保管的资金中,有100万元按何建辉的吩咐于2009年9月分两次转至新田村征地款专户用于填补何建辉拿走的征地款。2009年8月,何建辉叫其取出4.9万元用于发放村里的计生奖以及临时工的工资。2009年7月19日,何建辉拿走3万元,10月16日,他又拿走了12万元。2010年1月,其取出2万元用于报销村委会干部的吃饭消费,取出1万元用于村委会春节买年花、吃饭等费用。2月,其取出2万元用于召开迎春社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支出。5月,其取出3万元,但不记得具体用途。6月,其取出0.5万元给自己用。此外,其搭建简易棚时支出了几万元搭建成本,经何建辉同意,其于2010年1月26日取出10万元用于弥补其搭棚成本支出,并存入自己的账户,后在日常生活中用掉了。总之,其保管的大龄果树补偿款没有用于征地协调工作,除了一些用于村务支出,大部分是为何建辉填补征地款亏空,其自己还拿了其中一些钱用于个人使用。何建辉在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从村集体帐上借支未还的金额有260500元,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从广河高速征地款专户借支未记账的金额有812000元。何建辉没有归还以上共计1072500元的借支。汤**被双规后,何建辉找其、何**、何**核对亏空,其按何建辉的吩咐从大龄果树补偿款中将100万元存入征地款专户以及从简易棚补偿款中将43万元存入征地款专户。填补之后仍有亏空,何建辉让大家去找假单据来入帐冲抵亏空。这些虚假单据共有十一份:何建辉拿来的由何**签名的13万元协助征地工作经费收据,何**拿来的由何**签名的10万元、7.5万元收据,何**拿来的由何**签名的3万元征地工作经费收据,其和何**一起去取的由吕**签名的18万元附着物补偿款收据以及由何**签名的10万元工作经费收据、6万元附着物补偿款收据,其与何建辉、何**一起去热力酒吧开出的一张44.138万元消费收据,其找新月饭店虚开的5.8万元餐费收据,由何建辉提议制作的一张总额为18万元的《新田村2008年6月-2010年3月广河高速征地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经费签收表》,其与何**找何**开的一张20.24万元青苗补偿款收据。由何**签名的1万元协助征地工作经费收据也是补开的,但何**曾劝说自己的家族成员在同意征地表上签字,何建辉答应过给他一些经费,何**也知道这件事。其保管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个人帐户中,还存入过一笔何**的简易棚补偿款142650元。这是因为何**拿走17万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后,何建辉要其用何**的简易棚补偿款来填补,所以其就从简易棚补偿款存折内转了142650元到大龄果树补偿款账户。在广河高速征地期间,其每个月会对有关征地工作经费进行记账,但由于何建辉一直没有提供过征地工作报销单据给其,所以其没法记账。何建辉被检察机关拘留后,其曾提供过一本有关2000005元大龄果树补偿款收支的出纳日记账,上面登记的收支情况是2010年8月,何建辉被纪委带走后补写的。
        何**对其个人的广州市农信社110853010104398630帐户(以下简称8630帐户)进行签认,确认该帐户是专门用于保管大龄果树补偿款的,并称在何建辉的指使下,其将以何**、何**、何**、蔡**、张**、何**的名义套取的大龄果树补偿款以及何**的名义套取的猪栏补偿款共计1273857.97元存入该帐户。
        何**对142650元的取款凭条进行签认,确认其受何建辉的指使,从以何**的名义开设的存折中将以何**的名义套取的142650元简易棚补偿款,转入上述8630帐户以填补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亏空。
        何**对从其上述8630帐户提取100万元的取款凭条进行签认,确认其从该8630账户取款100万元,并转存至新田村征地专户用于填补何建辉的借支亏空。
        何**对四张《征地工作支出日记帐》(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6月15日)进行签认,确认这是其自己用笔记本记录的关于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这些记录显示支出多为卡拉OK啤酒费、餐费、买烟费、旅游费、个人借支、征地经费等项目。
        何**对从上述8630帐户提取12万元的取款凭条(2009年10月16日)以及会议记录本上“10月16日取12万元(在祥家)”的记录进行签认,确认取款凭条所载的12万元是其从大龄果树补偿款中支取出来交给何建辉的,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是2009年10月16日,其根据何建辉的要求,从大龄果树补偿款中取出12万元并在其家里交给何建辉。
        何**还对其证言中提及的十一份虚假单据进行了签认,确认这些单据是为填平征地款和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亏空而虚开的,其没有支出过单据上所示的金额。
     (3)证人何**的证言:在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何建辉让其找来张**、何**、何**、何**的身份证,并用这四个身份证在农信社开设存折,然后将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汤**去办理套取大龄果树补偿款的手续。之后,大龄果树补偿款打到这四个存折上,何建辉让其将这四个存折交给何**。其将存折交给何**时,何**叫其留下一个存折,其就留下了何**的存折。之后,其将何**的存折内的197120元大龄果树补偿款取出来自己用了。汤**被纪委带走后,何建辉害怕自己亏空征地款的事情被调查,找其、何**、何**到增城百花山庄商量并核对亏空数额,并核对出征地款的亏空约有150多万元。何**称已用大龄果树补偿款填补了征地款的亏空。何建辉称这些征地款是他自己拿去用了,叫大家拿单据回来填补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亏空。大家拿回来的单据有:其拿回来的由何**虚开的10万元、6万元收据,由吕**虚开的18万元收据,由何**虚开的3万收据;何**拿回来的由何**虚开的10万元、7.5万元的两张收据;不知是谁拿回来由何**虚开的13万元收据;何**拿回来的由新月饭店虚开的58000元收据。其不知道从热力酒吧拿回来的441380元收据以及向何**拿回来的202400元收据是否是虚开的;另外,金额为18万元的《新田村2008年6月-2010年3月广河高速征地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经费签收表》是伪造的。但是,何**开的收据是真实的,何建辉确实曾支付给何**1万元。2009年上半年,其曾看到何建辉从何**处拿了15万元给了一个陌生人。
     (4)证人何**的证言:2010年8月,汤**被双规后,何建辉害怕自己使用征地款、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事被发现,找其与何**、何**到增城百花山庄商量并核对亏空数额。何**称征地款、大龄果树补偿款收支差额有140万元左右,何建辉让他们找一些票据来填补亏空。之后,按照何建辉的吩咐,其与何**、何**都找了一些票据回来冲抵征地款和大龄果树补偿款的亏空,其在报销凭证上的证明人处签名确认。其找何**虚开了两张收据,金额为10万元、7.5万元。
     (5)证人何**(新田村村委委员)的证言:其不清楚新田村广河高速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2010年8月,在何建辉的多次要求下,其在200多万元的支出凭证上签字证明,但其不清楚真实的支出情况。
     (6)证人何**的证言:广河高速征地期间,其有几千平方米的简易棚要补偿,村两委的人拿了其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办理补偿手续。之后,何建辉给了其一张账号为1108530101049833的农信社银行卡,他说是简易棚补偿款。其将银行卡内的173985元全部转至其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全部用于做生意。其不清楚这17万多元是什么补偿款。2010年8月的一天,何建辉拿出一张收据让其帮忙在一张金额为13万元的征地工作经费收据上签名,但实际上其没有收过这13万元。何建辉还拿出一两本热力酒吧的记账证明单给其签名,这些记账证明单上的其他内容已经写好,只有顾客签名处空白,何建辉让其帮忙签足40多万元的记账金额,作为证明新田村曾在热力酒吧消费的款项。过了几天,村两委的人说这些记账证明单的金额还不够,让其去热力酒吧再拿一些记账证明单。当晚,其拿了三本热力酒吧的记账证明单,并签名后交给了何**。
        何**对农信社存折(帐号1108530101049833)明细进行签认,确认该存折是何建辉给其的,其当时以为这17多万元是简易棚补偿款,但实际上其不清楚是否是简易棚补偿款,其将这17万多元全部用于做生意。
        何**对编号为1612023、金额为13万元的收据进行签认,确认该收据的内容是2009年9月2日,何**填写的,所载日期2009年12月20日是后来加上的,其并不知情;其未在当日收到收据所载的13万元工作经费。
     (7)证人何**的证言:其协助新田村村委开展过征地工作,并成功劝说九户人家同意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名,但何建辉没有给过其协调费,只是请其吃过几次饭。3万元的收据是何建辉让其帮忙签名的,实际上其没有拿过这笔协调费。
        何**对编号为1522622、金额为3万元的收据进行签认,确认2008年11月,何建辉让其在该收据上签名,但没有给其收据所载的3万元;当时,何建辉还对其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让其说其拿了这3万元请村民吃饭。
     (8)证人何**的证言:其签名收到协调费10万元、附着物补偿款6万元的两份收据是何**、何**让其签的,实际上其没有拿过这16万元。
何**对编号为1612002、1522627,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的两张收据进行签认,确认这两份收据是何**、何**让其签名的虚假收据。
     (9)证人毛**(新月饭店负责人)的证言:新月饭店收款58000元的收据是2010年8月,其应何**的要求虚开的。新田村在新月饭店的餐费只有1万多元,之前已开过发票给新田村。
毛**对编号为24337262、金额为58000元的餐费收据进行签认,确认该收据是2010年8月,何**找其开的,实际上新田村没有消费过收据上的58000元餐费。
     (10)证人马**(热力酒吧负责人)的证言:何建辉基本上每晚都会到热力酒吧喝酒,喝洋酒多,消费金额多时几千,少时几百。在2007年之前,何建辉支付现金消费,从2007年开始签单,但基本上都是月结。编号为0146555、内容为“今收到在热力酒吧消费共款四十四万一千三百八十元”的收据是2010年5月27日,应何建辉的要求,热力酒吧收银员核对何建辉的签单后,按实际签单数开给何建辉的。收据上的441380元是何建辉自2007年以来的消费总额。
     (11)证人危**的证言:其在2009年10月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购车款包括其家里的现金以及向何观明所借的8万元。
危**对其购买的汽车的相关书证进行签认,并称该车的首期款、牌费、保险费共计15万余元,是其用借款8万元以及家中现金支付的。
      (12)证人何**的证言:其与何建辉之间从来没有经济往来,没有向何建辉、危**、何**借过钱,也没有借过钱给他们。
     (13)广州市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危**的购车资料,证实:2009年10月16日,危**从该公司购买了一台丰田汽车,价税共计298800元。当日,危**交付现金人民币116730元,余款通过工行按揭支付。
     (二)2009年5、6月,被告人何建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构村民何**、何**有房屋、花场等附着物需要补偿的事实,从翔顺公司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44026元。上述补偿款由危小**青提现并存入其个人帐户,供被告人何建辉及其亲属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何建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何**的苗木管养及搬迁、何**的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材料都是真实的,补偿款193500元、1250526元应该已经支付给了他们二人,其没有经手。其不知道危**为何会有何**、何**的存折,也不知道危**为何把钱取出来存入她自己的账户。
        2、证人何**的证言:2009年初,何建辉要其开一个存折并连同身份证交至镇政府征地工作组。其在农村信用社开了一个存折,并来到镇政府征地工作组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给了郑**。郑**拿出一叠表格让其签字、摁手印。实际上,其没有收到193500元附着物补偿款。在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其只获得过大约12000多元水田青苗补偿款。
何**对19.35万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资料进行签认,确认这些资料是何建辉通知其到征地工作组办理的,郑**让其在资料上签名。
        3、证人郑**的证言:2009年5月,征地工作组支付给新田村的何**193500元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这些补偿款通过何**的存折发放,存折被新田村村委干部拿走了。
        4、证人汤**对何**的19.35万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资料进行签认,确认这些资料是用以补偿新田村的涵洞和机耕路,其与郑**按何建辉的要求将户主写为何**,其不清楚补偿款的去向。
        5、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取款凭证,证实:2009年6月14日,危**签名,从何**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帐号110853010104307547)取款193500元。
        6、证人何**的证言:东莞市春秋园林有限公司从未委托其办理广河高速苗木管养及运输补偿、附着物补偿的有关事宜,其也没有收到过花场征地补偿费125余万元。广河高速征地过程中,其本人没有花木场被征收,《广河高速公路征地新田村何松添花场苗木清点表》是何建辉伪造的,他让其在该表上签名、摁手印,再根据该表骗取广河高速征地补偿款。之后,何建辉让其开了一个存折给他。过了一段时间,危**让其将其身份证交给她,说是要划钱给东莞人。过了几天,何建辉把存折和身份证还给其,其看到存折上存入过125万元,不久全部转走。检察机关找何**问话后,何**通知其与何**、何**、何**、何**等人商量对策。何**提议找花场老板商谈,让他们承认收到了花场苗木搬迁、管养费。第二天,其与何**、何**、何**到东莞找到春秋园林有限公司老板蔡**、陈**,最后达成的结果是蔡**、陈**承认收过50余万元花场苗木管养、搬迁费用,但又把这笔钱借给其,并让其写了一份借款凭证作为证明。从东莞回来后,何**又让林**写了虚假的委托书和655450元补偿款的收据。
何**对125.0526万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资料进行签认,确认这些资料中有一部分是其本人签的名,但其没有收到过125.0526万元苗木管养及搬迁补偿款。
        7、证人蔡**、陈**的证言:蔡**、陈**共有的新田村花场有14亩地被征用,共获得30多万元补偿款。其中10多万元补偿款通过转帐支付给了东莞春秋园林有限公司,20多万元补偿款由何**以现金支付给了陈**,其二人均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外,他们收到59.7828万元苗木补偿款的相关书证均是伪造的,是何建辉被捕后,何**找他们配合出具的虚假证明。
蔡**、陈**对上述委托书和借款凭证进行签认,确认这些资料是何**授意其二人开具的虚假证明。
        8、证人林**的证言:其在新田村的花场有15亩地被征用,共收到31万元左右补偿款,补偿款是由何**从农信社取出现金后交给其的,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出具的委托书和金额为655450元的收据是何建辉的父亲何**为了帮何建辉逃脱罪责,找其开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实际上其没有委托过何**代为处理其承包的花场的征地事宜,也没有收到这笔钱。
林**对上述委托书和收据进行签认,确认这些资料是何**找其开具的虚假证明。
        9、证人何**、何**、何**的证言:检察机关找何**问话后,何**召集了何**、何**、何**等人商量对策,一起找到新田村的花场老板蔡**、陈**以及林**帮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10、证人危**的证言:2009年6月,何**将何**、何**的存折交给其,让其支取144.6526万元并存入其个人账户,这些钱主要由何**、何建辉支用。其中,其借给何**30万元(已还28万元),支付1万元作为购车定金。
        11、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取款凭条,证实:2009年6月14日,危**签名,从何**的帐户(帐号110853010104308312)取款1253026元。
        二、挪用公款
        2010年1月,被告人何建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新田村征地款专户挪用现金500000元,借给马**用于注册广州市玲峰新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2月8日,该公司归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的证言:2009年底,其和马**共同向增城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广州市玲峰新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出资的50万元是向朋友何建辉借的。2010年2月初,验资手续办妥后,其将5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归还给何建辉。
        2、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提供的广州市玲峰新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于2010年1月18日缴存入验资帐户。
        3、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新专审字(2011)第063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2010年1月12日,新田村征地款专户取现50万元,转至马**的农信社账户,作为其成立广州市玲峰新存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使用。该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归还上述50万元。
        4、证人何**的证言:2010年1月,何建辉让其从新田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专用账户中转出50万元给马**用于注册公司。2月初,马**归还了50万元。
何**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回单及相应的对帐单进行签认,确认其于2010年1月12日从新田村的征地款专户转出50万元到马**的账户。2010年2月8日,广州市玲峰新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至新田村的账户。
        5、证人何**、何**、何**的证言:新田村村委没有讨论过借钱50万元给马**用于注册公司的事情。何建辉或何**也没有跟他们提起过借钱给马**的事。
        6、被告人何建辉对上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7、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2010年9月4日,何建辉在萝岗区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立案侦查及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建辉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建辉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建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建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何建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73801元及其孳息,发还给相关单位。
        上诉人何建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贪污数额有误,量刑畸重;其挪用50万元,借给马**用于注册公司,未收取利息或其它费用,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诉人何建辉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东莞市春秋园林有限公司、证人林**分别出具的委托书、收款收据、证明,证人何**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何**、何**、何**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辩护提出原判认定何建辉贪污数额有误,量刑畸重;何建辉挪用50万元,借给马**用于注册公司,未收取利息或其它费用,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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