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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涉淫”案件之组织卖淫罪辩点归纳

2016-02-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在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里,“淫”被视为万恶之首,而法律又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为了惩罚万恶之源,立法者当然会对涉淫案件施以重典。本文通过几个刑事审判,归纳出为“涉淫”案件之“最”(最多,最常见)——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要点,以期对刑辩律师在涉淫案件的辩护中提供一些思路。

一、组织卖淫罪的罪轻辩护要点

(一)量刑辩护


1、“情节”辩护
《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做了修改,将原有的三个量刑档次变更为两个量刑档次,即5年至10年,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情节严重”,暂无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通常以管理、控制卖淫的人数,造成被组织卖淫者伤亡后果及被组织者中是否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等来加以认定。法院一般掌握的具体标准为:(1)人数上,组织卖淫人数最低限度达到15人,即入罪标准3人的5倍;(2)伤亡后果,依照一般侵犯人身犯罪的标准,以是否造成重伤、死亡为界限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3)年龄,只要有幼女被组织卖淫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

由于“次数”问题取证困难、司法实践难以操作等原因,“组织卖淫的次数”通常作为量刑幅度内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作为量刑升格的情节。

2、“从犯”辩护
组织卖淫罪是否有从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将帮助犯正犯化,即将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确定为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被独立犯罪化,是否阻却组织卖淫罪主从犯的区分呢?显然不是。首先,主从犯的区分系总则性规定,在总则条款中未设置“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类似规定情况下,分则中的各具体罪名,都应该适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系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帮助犯与实行犯是以分工进行划分的,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主从犯的区分是以作用大小进行区分,从犯要实施主行为,只是在相对于主犯而言,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主从犯的辩护主要结合犯意的提起,参与行为多少(招聘人员,制定价格,制定上下班时间,管理人员,发招嫖信息,接招嫖电话等),利益分配等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当然,组织卖淫罪在量刑方面还有其他情节的辩护,如自首,立功,初犯,退赃等情节辩护,对于其他情节,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二)罪名辩护

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有交叉或相似之处,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档次明显较组织卖淫罪低,即5年以下和5年以上两个刑档。所以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通常会选择以这两个罪名进行辩护。

1、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进行直接安排、调度。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策划、管理、指派等,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的,系协助组织卖淫。

在具体案件中,组织他人卖淫,在卖淫场所中的老板、领班、直接管理人员一般系组织者,而保镖、打手、管账人、服务生等一般系协助组织者。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是否可从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如果不符合协议组织卖淫行为,也可选择从犯辩护。

2、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该《解答》现已失效,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很多法院仍参照该标准适用)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解答》强调了组织的形式,但其易使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引诱、容留罪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101期第1054号案例中,详细的阐明认定组织卖淫罪的三个要件:

 一是组织行为特征。“组织”具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具体可理解为“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

 二是场所要件。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行为人会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如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为固定场所或者以经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为名,行卖淫之实。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信设施,指挥、控制着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不建立固定的卖淫窝点,“流动作战”。无论有无固定场所,组织卖淫的场所特征体现为实际掌控、管理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三是手段及规模要件。(1)手段上,组织行为,不仅仅限于使用控制手段,还包括管理手段。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属于控制手段;对于一些自愿卖淫者,通常是以“管理”手段为主,即对卖淫者进行纪律性管理。(2)规模上,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多少人或者多少次才能算是组织卖淫行为。《解答》规定的是“多人”(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

辩护人在办理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可以参照以上三个要件,采取对比、排除等方式,否定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要件,从而实现罪轻辩护。
 
注:文章部分内容系对《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审判要点的整合。参考依据为《刑事审判参考》第85期,第768号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1期,第1054号案例。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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