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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干货】张智勇:刑辩律师阅卷的五大技巧

2016-03-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前言


阅卷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受限前提下,阅卷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得出辩护观点的最重要来源,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因而,如何做好优质、高效的阅卷工作,是每位刑辩律师必须面临的问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长年专注刑案的经验,结合前人的先进经验,提出阅卷的五大技巧,以与各位读者共享。

技巧一:略读跳读阅卷法


在拿到案卷材料时,通过查看起诉意见书,先了解当事人涉案事实后,在浩瀚的卷宗材料的阅卷顺序上,可以先用略读的方法,将案卷大致翻阅一遍,或者采用跳读的方法,先通读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与事实的材料,与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事实进行对照,勾画出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证人名单、案情简介以及现有证据目录,形成初步印象;再根据略读、跳读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起诉意见书不一致的地方有针对性的精读;最后,通过精读发现的问题与略读、跳读产生的思路进行反复对照,不断修正阅卷产生的辩护思路。

适用案件:案卷较多的多人共同犯罪、多次犯罪案件


技巧二:先供后证阅卷法


所谓的先供后证阅卷法,是指在阅卷时先审查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分析该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他证据,尽力寻找其他可以印证当事人供述的证据,进而增强其供述和辩解的可信程度。例如,在当事人先作有罪供述后翻供的案件中,就应当通过反复对比前后供述的时间、地点、翻供事项,着重审查其翻供的理由,然后去寻找可支持该翻供理由成立的其他证据。

适用案件:当事人翻供案件


技巧三:先证后供阅卷法


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先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放在一边,先审查其他证据,再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阅卷方法。通过这种方法,辩护律师可以更为客观、中立的审查案情,不受当事人口供的影响,着重分析其他证据能否足以组件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在得出基本的结论后,再阅读被告人的口供,有利于准确分析其辩解是否可以成立,能否足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使其他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地证明指控事实的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适用案件:当事人做无罪辩解的案件


技巧四:利弊证据对照阅卷法


利弊证据对照阅卷法是智豪所的律师们经常运用的一种方法,主要是指在审查证据时候应当着重摘抄、标注出对当事人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进行列举对照,以一目了然的看出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指向。例如,对当事人的某一起指控事实上,通过直接对比相关的有利和不利证据,可以较为直观的看出该指控事实能否成立。所谓的利弊证据主要应当围绕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动机、金额等关键点进行列举对照。

适用案件:涉及多笔指控犯罪事实的案件


技巧五:先程序后实体阅卷法


先程序后实体的阅卷方法也是一种常用的刑事阅卷技巧,主要是先认真审查程序性法律文书,查找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再针对性的审查其他实体证据的一种方法。例如,在笔者在智豪所亲办的一起毒品犯罪二审案件中,阅卷时就运用了这种方法,通过先审查毒品的收缴、封存、检材提取等一系列侦查程序的同步录像,发现了对毒品收缴后并未及时封存,且进行了混同封装,以及检材提取不全面等重大程序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因而就不需要过多关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实体证据,而最终仍能帮助当事人二审成功改判。

适用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实体证据较为充分、难以寻找辨点的案件

综上,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刑事辩护律师在阅卷中的几项技巧和方法,冀与各位同行交流学习。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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