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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信用卡诈骗智豪律师不辞劳苦10余次会见,感动被告人及其家属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2011年6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日经批准决定,被执行逮捕。2012年4月1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4月、5月,被告人付某、李某等6人先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鲁某,并利用被告人鲁某可以再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信用卡的条件,先后冒用他人姓名等200余人的身份,将假身份资料交给被告人鲁某,被告人鲁某明知被告人付某等人提供的身份资料是虚假的,仍申请办理了不同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人付某等人利用POS机等方式套取现金出来供自己使用。此外,2010年6月被告人付某以本人名义申请一台户名为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及自己刷POS机套现,并收取手续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骗取银行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利用POS机套取现金,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鲁某作为第一被告,被告人付某作为第二被告,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其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决定,将被告人付某作为案件第二被告,以被告人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前后位置的变化反映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二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作用的差异,为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再次增加的困难。
       为了能够尽可能详细掌握案件情况、了解案件细节、探寻任何一丝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智豪律师奔走在看守所和办案机关之间、往返于单位和家属之中。智豪律师先后于2011年7月11日、2011年7月13日、2011年8月23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5日、2012年3月6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5月9日、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7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7月23日,共计12次会见被告人,前后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证据多达百页。其中在案件侦办阶段,智豪律师坚持每月至少会见一次,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近况,不仅反馈案件侦办的进展而且从生活上给予其帮助。为了尽可能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智豪律师与被告人家属、朋友、同事细心交谈,了解被告人在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社会圈子、公益活动以及健康的身心态度。智豪律师的工作,被告人及其家属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感激在情感里。
        庭审中,智豪律师将自己关于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和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一一向合议庭陈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等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为他人套取银行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看视严重的判罚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满意的结果。对智豪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工作的认真、执着,被告人及其家属给予高度认可。

 智豪团队办理了经济犯罪类案件数百件。其中,智豪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智豪特色的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经济类案件,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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