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知识 > 强制措施 >

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2015-01-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还在为家属被带走而心慌意乱?还在为不懂法而苦恼?智豪资深律师团队来回答你最关心最急迫的刑事案件常见问题,为你消除迷惑,缓解焦虑的心情。
相关阅读:
·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方式
· 监视居住条件
· 监视居住的程序
·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义务的后果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