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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程序

2015-01-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前应填写《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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