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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余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轻判缓刑

2015-01-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2012年9月,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余某某家属慕名找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要求智豪律师为余某某进行辩护。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接受委托。鉴于此案涉及隐私,指派团队老律师律师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案件办理: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二天即赶赴看守所回见了余某某。此后,律师多次会见余某某,向其核实具体案情。2013年5月,余某某敲诈勒索案移送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00万。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

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3年5月,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xx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两位资深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本案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2、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当构成另一轻罪3、本案侦办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情况。4,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余某某减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之情。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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