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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杨某贩卖毒品案5克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5-01-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2010年12月,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刑拘11天后,杨某家人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资深律师介入该案,为杨某提供法律服务。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将被量刑三年以下。

因本案系结伙作案,故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律师介入时,杨某已被刑拘多日,30天的拘留期限已所剩无几,公安机关随时可能将该案送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批捕在即!

时间紧迫。律师介入后,立即与办案机关联系会见事宜。通过会见杨某,辩护律师了解到:杨某此前曾有吸毒的前科,而此次买卖毒品的上家、下家均系其朋友,并且也是由杨某将卖家送到交易现场进行交易的。但杨某只是知道下家系吸毒人员,同时为下家提供了上家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系毒品交易的共犯进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紧急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团队一致认为,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下家购毒究竟是供自己吸食还是为了转手倒卖。

律师就团队综合的关键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与公安机关沟通辩护意见。但公安机关对该意见并未采纳,案件被送交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

虽然毒品案件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将打击范围扩大。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要求逮捕的处理结果,律师并未气馁,坚持就该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同时形成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递交相关办案人员。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截止前,办案机关通知代理律师,综合该案案情并结合辩护意见,决定对杨某由刑拘变更为监视居住,对其余两名嫌疑人决定批准逮捕。杨某家属当晚即到看守所接回了已被刑拘多日的杨某,并对律师代理结果表示由衷的感谢。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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