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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从犯(致死无因果联系)及积极赔偿缓刑之辩

2015-01-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被告人丘某,女,1969年5月出生于重庆,汉族,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男,1与杨某、杨某、张某四人在本市某区某小区路口卖小商品时,邓某之妻被告人邱丘某上前制止并告知不能在此卖,杨某等人没有理会。丘某将此事告诉其夫邓某后,邓某前去制止,杨某等人准备收摊时,邓某用脚踢了杨某等人的摊,杨某、刘某便与邓某发生挽打。被告人李某、涂某、邓某、蒋某、冯某在打斗过程中,丘某说“打死你”。李某、邓某用木棒打击刘某的头部、手部,涂某用砖头击打刘某背部致刘某颅内出血死亡而案发。

智豪刑辩律师团队受理后,集体分析共同确定辩护思路,认为丘不属致死的行为人,亦不是最初的邀约者,其喊话“打死你”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故提出鉴于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能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对邱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并判处缓刑。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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