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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柏某故意伤害罪(重伤)轻判缓刑

2015-01-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被告人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刑拘,同月,柏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柏某家属的委托,由智豪资深律师作为柏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柏某,详细了解了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并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鉴于案情复杂,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了讨论。
 
 2012年8月,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不能因为在场的人员多就认为是聚众斗殴,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聚众斗殴的犯意。本案是经济纠纷所引发,伤者就是经济纠纷的一方,并无其他人员受伤,报复的目标特定。故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指控的是故意伤害,但公诉机关认为是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伤害,而辩护人认为本案直接构成故意伤害,并非是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对定性有异议。2、事件的引发是伤者多次阻工引发,伤者具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积极赔偿伤者。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予以轻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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