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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重伤一人智豪辩护为缓刑释放

2015-01-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被告人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刑拘,10月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向重庆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商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件办理:

2012年9月,商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商某家属的委托,由刑三部的资深律师作为商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商某,详细了解了商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商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鉴于案情特别重大,彭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多次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3年5月,xx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案件起因是邻里纠纷;2、死者先动手致使纠纷升级;3、包括死者在内的受害人的伤害均非商某直接造成,应当认定商某为情节非常轻的从犯;4、积极赔偿受害人;5、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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