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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刘某受贿案成功判决监外执行(好的辩护方案对案件成功的影响)

2015-02-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47岁,案发前系江北区某大型国有公司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的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7万元好处费,为购买方提供购买土地底价及相关详细信息、积极协助购买方完善购买手续,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价流失。公诉机关同时建议法院以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7年。
 
 辩护方案:
    运筹帷幕方能决胜千里。一个成功的刑事案件辩护,来源于辩护律师对辩护方案的精心准备和优化选择。本案的基本案情和司法实践决定了,七万元的受贿金额,在没有自首、立功,仅依靠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本案能够获得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已是最好的判决结果。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对好的判决结果总有无止尽的追求。
    
 从接受委托开始到本案开庭审理,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辩护律师在十余次与被告人的会见交谈过程中,就始终注意到两个问题: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受贿犯罪的主体,被告人的身体有疾病。辩护律师并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入研究,确定了本案最优化的辩护方案和策略:从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犯罪的主体身份出发,辩护本案公诉机关的受贿罪指控不成立;即使不能成功,在案件有疑点的情况下,进一步围绕被告人的身体有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服刑,力争能让法院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等规定,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达到能让被告人释放回家的最好结果。
  
 精心的辩护方案和辩护策略准备,也通常会带来好的运气。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身体疾病的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的该疾病刚好符合服刑犯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让辩护律师已经感觉到本案离追求的结果不远了。
 
 法庭上,辩护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身份主体的意见,导致庭审中和公诉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但辩护律师明显感觉到,案件的公诉人对律师的该观点,已显示出在公诉人在案件指控证据上和指控意见答辩上准备不充分。
 
 时机已经成熟,辩护律师抓住机会话锋一转,以非常平和的口气指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身份存在问题的意见不成立,辩护人也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能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暂予监外执行,并主要指出两个方面的理由:受贿案件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该类型犯罪决定了被告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比暴力性质类的犯罪小,同时结合辩护人收集的大量被告人平常表现好的证据,证实本案不关押被告人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告人的身体疾病根据鉴定意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也许是因辩护律师不再纠缠被告人的身份问题,转变了辩论方向,公诉人终于松了口气。面对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监外执行”观点,出示的鉴定意见证据,公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公诉人再次强调到:本案指控的受贿罪是依法成立的,至于监外执行的问题,是法院判决刑罚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不属于控方在庭审辩论中发表指控意见的范畴,由法院依法决定。一场激烈的庭审辩论,因为在中途辩护律师突然对辩护方向的转变,顺利的按照辩护律师的策略,平静结束了。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研究,判决书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获得成功。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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